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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航材的适航管理

第一. 何为二手(使用过的)航材?

参: AC-121-58 R2,我们先来看看几个基本定义:

1.航材:是指航空器机体以外的所有航空器部件及原材料。

(我们简易理解:所有用于航空器上,和航空器一起飞行的零部件、材料。)

2. 新航材:是指没有使用时间和循环经历的航空器航材(制造厂家型号审定过程中的审定要求经历或台架实验除外)

(我们简易理解:证书上,第Status栏必须是NEW状态。除了NEW以外的所有状态都不是新件;有些会看到有些NEW SUPLUS, INSPECT TSN/CNS:0,这些都不是新件。那它是怎么来,举个例子:买了台全新发动机,维修商拆了其中一个部件,然后挂签。就有可能会在证书的STATUS栏写上这些字眼;另外,写NEW状态的,只有21部生产单位才能写,其他的维修单位都不应有资格写NEW状态的。)

3. 何为二手航材(Used parts)

除新航材外的任何使用过的航材。

(例如:从一台全新发动机( TSN/CSN: 0 / 0) 上分解下来的部件,是算新件呢? 还是使用过的件?

回答:使用过的航材。二手航材就是UESD PART,就是除新件意外的任何使用过的航材。新件就是那个证书的状态栏必须是NEW.

结论:航材的文件(证书)是判定的重要依据。

Status /Work’栏:只有是NEW才是NEW, 其余OVERHAULED , REPAIRED , MODIFIED or INSPECTED and/or TESTED,均为UESD PARTS.

第二.  二手(使用过的)航材的全过程适航管理

1. 二手航材的来源和归宿:

二手航材的来源:

a.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Pooling或者EXCHANGE

b.航空营运人多余、剩余的航材。

c.维修单位

d.航材经销商

二手航材的归宿:航空营运人、维修单位MRO.

001.jpg

2. 全过程管理

1. 采购的准备

A,对二手件的要求

对二手航材的技术要求:

-- TSN/CSNTSO/CSO, RCetc.

-- 修理次数要求。

-- 参考手册的现行有效性?

-- DER修理,PMA件的使用。

-- 放行证书、记录的的要求:AD /SB 执行情况,等。

-- 无事故声明。

AC 121-58 R1

B. 供应商选择评估。

a.航材经销商:

1. 查验其资质, 认证等, 现行有效性?

2. 是否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是否拥有自己的库房?

3. 是否以前有使用过该经销商? 或国内其他公司和其有过业务往来?

b.维修机构

1.维修许可证、能力清单的有效性?

2.维修单位在维修经验、设备水平和人员资格上满足本公司的质量标准?

3.维修单位在子部件、关键工艺能力上满足本公司质量和维修周期控制的要求?

4.维修单位在以往为本公司的维修过程中遵守规定的信息报告和维修记录提供要求,信息和记录真实?

5.维修质量稳定可靠?

2).检验入库

*证书、文件,修理记录跟踪文件的检查。

A.文件记录的检查:

-- 是否满足PO的要求? CSN / TSN ,CSR/TSR AD/SB 状态?

-- 文件记录的完整性、可跟踪性,是否清晰、可保存?改装记录是否记录完整?

-- 是否有库存寿命?

-- 原件、复印件?Certified True Copy ? 等。

B.实物检查。

包装是否完整、符合规范?

- 运输损伤、渗漏?

- 铭牌是否清晰完整?PN / SN是否清晰?

- AD/SB 是否与文件一致?是否按要求在部件(铭牌)上标注? 等。

注: - 必要时须打开外包装,有些零件的包装打开后,不利于长期储存。

- 静电敏感部件的防静电保护。

C.实物匹配文件记录

3).存储

A.航材包装

B. 保存环境

(a. 存储环境:-- 安全、湿度、温度等;   b. 出入库记录. c. 库存定位、隔离.

d. 库存寿命监控, 油封期限等。e. 静电敏感部件的防静电保护等。)

4)安装使用时检查

*安装前,打开包装,检查:

*检查证书、记录上的信息(PN/SNAD/SB 状态等)是否与实际相符?*TSN/CSN , remaining time/cycle 是否满足要求?

* 零部件外观检查,确认无损伤、锈蚀、渗漏等非正常现象。

*是否超出库存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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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确保二手航材适航的重要手段- 技术文件的检查

1. CCAR-145 对使用过的器材的原则要求

使用过的器材,应当具有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按本规定批准的维修单位签发的本规定附件七规定的《批准放行证书/适航批准标签》。

2. CAAC AC 121-58 R2 对使用过的器材的要求

(我们简易理解:二手航材要求有的文件=AAC-038+追溯性文件(包括:部件拆解的时间地点人物等信息+各指令或SB等执行状况+寿命件的B2B(Back to birth)+事故说明(或无事故声明)等)

参考AC121-58 R2,在文件的 6.航材的标识和文件:

6.4 除新件以外的任何用于更换的部件,应当符合下述要求:

6.4.1 应当具备有效的维修放行证明文件( 即AAC-038 表) ;

6.4.2 应当具备由航空运营人或航材供应商出具的部件使用

状况信息,其中应当至少包括下述该方面的内容:

1) 最近一次部件拆下时飞机的运营人/ 国籍登记注册号/ 机

型,或发动机的使用人/ 型号/ 序号;

2)最近一次部件拆下的时间/ 机构;

3) 最近一次部件拆下的原因/ 状况

6.4.3 应当具备本文件6.8 段规定的用于确定部件适航性的适

用信息。

6.8 航空器部件还必须具有有助于使用人最终确定其适航性

的如下适用信息:

6.8.1 适航指令状况;

6.8.2 服务通告的执行状态;

6.8.3 时限/ 循环寿命( 如使用过的航空器部件还应当包括使

用时间、翻修后的使用时间、循环,及能证实其历史状况的记录文

件)

6.8.4 库存寿命数据限制,包括制造日期或硫化日期;

6.8.5 保存期间按照相应持续适航文件中存放要求进行的必

要工作的状况;

6.8.6 组件或器材包的缺件状况;

6.8.7 以往出现过的不正常情况,如:过载、意外终止使用、过

热、重大的故障或事故。

3.二手航材技术文件的检查– 检查要点

具有按照CCAR-145部批准或认可的维修单位颁发的维修放行证明,并且满足:

(1) 该部件自上一次从运行中的航空器拆下后的所有维修工作是由CCAR-

145部批准或认可的维修单位进行的;

( AAC-038 , HKCAD / AACM form One with JMM approval)

(2) 所进行的维修在其批准的范围,并且符合CCAR-145部的维修工作准则;

(3) 该部件具有如下的信息记录:

A. AD /SB 的执行状况。

B. 维修所参考的ICA 是否现行有效?

C. 时限/循环寿命(TSN/ CSN, TSO/CSO,及能证实其历史状况的记录文件)。

D. 库存期限、油封期限等限制;有些部件,其本身没有shelf life, 但其内安装的封圈等有shelf life

E. 保存期间按照相应持续适航文件中存放要求进行的必要工作的状况。

F. 组件或器材包的缺件状况。

G. 以往经历过的不正常情况,如:过载、意外终止使用、过热、重大的故障或事故。

PS:如果运行规章中规定可以按照CCAR-43部有关要求由航空器部件制造

厂家实施的维修,可以具有制造厂家的维修放行合格证件。)

第四. 航材的适航状况限制

1. 航材运输及包装要满足现行的民航行业标准MH/T3014.3《航空器材包装》、

MH/T3014.6 航空器材的地面装运》的要求或等效的其他要求(如:ATA- 300,并应参考CCAR-145部的要求妥善储存和保护,以保证其适航性;

对于偏离存储条件的航材应当参考AC121-66的原则进行适当处理

后才能使用或者准备使用

2. 营运人在采购航材时,还应当满足如下的适航性限制:AC 121-58 R2

* 制造不合格的部件和由可能造成不明确损伤的事故航空器上拆下的部件视为

永久不可用件,不得采购。

* 经过高温、失火、盐水或腐蚀性液体侵害的部件视为不可用件,需CAAC批准或认可的维修单位经过适当的修理和测试后确定其可用性后方可使用。

第五. 航材的入库检验要点

航材检验应由授权检验员执行,必要时可寻求质量工程师的支援。

2.航材检验检什么?

1) 确认航材的包装符合相应的规范,并且没有开封或破损。

2) 检查航材与订货合同、发货单、合格证件及其他适用文件在件号、序号/数量上一致。

3) 核实航材合格证件的符合性和真实性。

4)核实航材的标识的可读性和符合性(如:是否被修改序或遮掩、商标或件号/序号不正确或缺少、蚀刻或序号位于非正常的位置等)。

5) 目视检查可见部位是否有不正常情况(如:表面被改动或不正常、缺少要求的镀层、有使用过的迹象、擦伤、新漆覆盖旧漆、试图从外部进行修理、锈蚀或锈痕等)。

6) 核实其库存寿命和/或时限寿命是否超期(如适用)。

PS:有疑问的航材, 立即隔离, 并相应报告。)

第六章. 可疑非经批准的航材SUP

1.何为SUP?

Suspected Unapproved Parts.

未经CAAC 批准或认可的航空器部件或原材料,这些航材可能在表面上与CAAC批准或认可的航材一样,但没有证据证明其制造或维修过程满足CAAC批准或认可的数据、程序,且购买者不易发现(如热处理、电镀、各种测试和检查的标准等)。

注:即使有些航材确实来自其原始制造厂家,但只要没有规定的合格证件,也同样视为可疑非经批准航材。

2.SUP的来源

(1) 对同样的航材报价过低的供应商;

(2) 当其它供应商都短缺的航材,而某供应商却保证以比其

他供应商短很多的时间供货;

(3) 某供应商表明其可以提供任何航材;

(4) 供应商不能及时提供其已经民航局批准或认可的文件。

PS: FAA Unapproved Parts Notifications (UPN)

3. 如何防止SUP

v在采购时参照CAAC AC 121- 58R2 中介绍的方法

--- 若发现SUPFAA Form 8120 SUP Report

--- CAAC 鼓励营运人向CAAC RACAAC FSD 具名或不具名地报告怀疑非经批准的航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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